從醫療倫理之角度看反精神醫學

精神醫學的發展自二十世紀初至今,不論是用神經功能異常解釋所謂瘋癲行為、以潛意識與防衛機轉等理論探討各種「心理異常」、或是在藥物對各種精神症狀的療效實證、甚至遺傳學的研究上,都有相當可觀的發現與建樹,讓這門學問終於能挺胸昻首,列入「主流醫學」當之無愧,且為腦科學研究中很重要的一環。然而,伴隨著這百年來的跳躍性突破,卻也有一股如影隨形的「反精神醫學」不容忽視。

綜觀幾位反精神醫學大師之言論及做法,其中心論述之一乃是主張不應以多數人之思想行為定為標準,而視偏離此常模者為異常,為疾病,並且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施予所謂治療以矯正其思想行為。這是對精神醫療強烈之控訴。這樣的控訴放在今日精神醫療之實踐中或許有失偏頗,但值得吾人以倫理觀點重新檢視之並做反思。

首先,不論醫療專業或是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疾病之診斷應更謹慎謙虛,不宜濫用診斷來給人下標籤。雖然今日已有足夠科學證據指向許多精神疾病之原因是腦功能異常,並且有藥物能有效改善其症狀;但畢竟人腦複雜且受多種因素影響,目前對精神疾病之診斷仍需靠慎重的評估與追蹤病程才能接近真相。換言之,專業人員不能太武斷。尤其是醫師,有責任用個案能理解的語言誠懇告知其所知或不知,並尊重個案對治療方式之選擇,而不是憑一個診斷就強迫個案接受治療。當然,如果只因為個人「反精神醫學」而反對個案接受有效之治療,那也是違反醫療倫理的。

其次,在治療過程中,專業人員對個案之尊重是影響療效之不可忽略因素。「反精神醫學」運動中最感人的,就是21號別墅及金斯利會所的生活實驗。在那個尚未有安全有效之藥物的年代,英國一群精神科醫師和護士曾先後在這兩個處所和嚴重功能退化之個案共同生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完全沒有實施禁錮或治療,只是陪伴和照顧。雖然這兩個處所最後還是被迫關閉,但是這種尊重個案之精神已逐漸植入醫療倫理並在先進國家之精神衛生法中具體實施。

然而,上述不論是診斷或是治療過程中盡量讓個案理解並且參與的這個理想,當個案因其特殊心理狀態或是因腦部功能障礙,影響其自主與判斷能力,造成其選擇之策略是不利於他個人健康甚至可能危害其個人或他人之生命安全時,專業人員如何尊重其決定?此困境在精神醫療現實中幾乎已成常態,多數醫療專業也只能盡量以個案能接受理解之方式說服個案接受當下所能提供,專業所認為最好之治療。但是所謂對個案最好之治療,真的還是有很多模糊爭議地帶。最不得已時,精神衛生法就成為專業人員實踐醫療倫理之最後一道準則了!

建議延伸閱讀: 
孔繁鐘醫師關於反精神醫學的介紹 , 
巫毓荃醫師的相關論述
 瘋狂與存在:反精神醫學的傳奇名醫R.D. Lain

金斯利會所反精神醫學實驗中幾位重要人物:
     RD. Laing,  David Cooper,  Mary BarnesJoseph H. Berke
關於精神科診斷: 江芝林醫師在心靈電子報有一篇文章寫得真好: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park.paper/posts/8778742022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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